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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时间 : 2024-03-20 来源:实验室智能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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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等文件规定,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以打造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和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为目标,聚焦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全省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的提高我省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

  第五条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需求,研究提出省实验室布局领域,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优势资源,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

  第七条省科技厅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承建市拟定省实验室组建方案,方案成熟后由承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设申请。

  第八条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批办意见对承建市提交的组建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指导承建市加强完善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并将完善后的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及审核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承建市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启动筹建省实验室,2个月内完成省实验室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组建,聘任省实验室主任;6个月内编制具体的省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筹建期内可挂“×××山东省实验室(筹)”牌子。

  第十条省实验室采取“一室一方案”的方式建设,鼓励探索多个市采取“主体+分中心”(牵头市承建主体实验室、参与市设立分中心)等方式共建省实验室。

  第十一条省实验室全称以“城市名+领域名+山东省实验室”方式命名,简称原则上以“地名或领域名或著名科学家人名等+省实验室”方式命名,全称英文名称为“××× Shandong Laboratory”。

  第十二条省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自筹建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承建市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验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正式授牌。筹建期满没办法完成建设任务的,承建市须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筹建期最长可延长1年,1年后未通过验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省实验室建设资格,可视情转为别的类别创新机构。

  第十三条省实验室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后,可按规定登记为独立运行的省级事业单位法人,在内部组织框架、岗位设置、人员评聘、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十四条省实验室坚持党的领导,设立党组织及相应工作机构,严格执行《中国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对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执行情况做监督,支持实验室主任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省实验室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由承建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参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相关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理事长原则上由承建市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理事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省实验室章程及其它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议省实验室的发展的策略、机构设置、财政预决算,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省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相关领域著名科学家担任,委员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战略专家、企业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和把握省实验室研究方向、重点发展领域、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开展学术工作评估,定期召开学术咨询委员会等。

  第十七条省实验室主任委员会是省实验室日常建设和运行管理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省实验室主任应由本领域内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强烈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统筹协调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担任。

  第十八条省实验室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规模按目标任务和实际的需求等综合确定,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

  第十九条省实验室健全人才成长激励机制,制定保障科研人员潜心科研的政策,提供良好的创新文化和环境;建立与科研人员能力和贡献相匹配、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鼓励支持合乎条件的省实验室申报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第二十条省实验室构建开放协同发展机制,主动融入国际科学技术创新大环境,有效利用全世界创新资源,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优秀人才共同培养及双向流动,形成全面开放、协作共赢、一起发展的新格局。

  第二十一条省实验室完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转化收益分配政策等,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创新链上游科研成果向下扩展延伸和转化,促进科研与产业无缝对接。

  第二十二条省实验室更名、主要研究方向或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变更,由承建市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省实验室于每年3月份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换届情况报告等,经承建市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统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监测评估工作,制订省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实行“一室一策”分类评估,重点考察省实验室建设方案任务落实情况,包括经费投入、科研开展、绩效产出、人才团队、基础设施、制度建设及运作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承建市按照省科技厅要求,组织省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督促省实验室做整改,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对正式运行的省实验室每3年一个周期开展绩效评估。按照“目标导向、长远发展、绩效评估、优扶劣汰”的原则,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做出强化支持、限期整改、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等决定,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承建市对省实验室建设发展实行按需保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稳定支持。

  第二十八条承建市应积极拓宽资产金额的投入渠道,引导和鼓励多元化投入,共同推进省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对验收合格的省实验室,根据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出让、基建费用)、建设内容、评估成绩等,给予后补助奖补,并按年度给予运行经费等稳定支持,大多数都用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设施购置、科研项目支持等。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对省实验室依照国家、省战略部署和重大需求凝练的重点项目指南,经论证后按“一事一议”方式列入省科技计划给予支持。省实验室自主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实验室自主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对省实验室承担国家、省科研项目,建设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等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派省委,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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