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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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笛(身份证号码:45010519********79)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投诉,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70号3号厂房6层620号,10层1001号、1002号、1018号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该机构6层为办公区,10层为实验室区。实验室区已建成色谱室、嗅辨室、天平室、小型仪器室、大型仪器室、理化分析室、前处理室、留样室等,理化室设置有1套通风橱,未配套建设有废气处理设施。经进一步调查,上述项目属生态环境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2021年3月建成,5月投入运营,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该项目长期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而开展检验测试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3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3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勘察情况);
(三)现场检查照片6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3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6日提取,证明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运营情况);
(五)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4日提供,证明其主体资格);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2023年8月31日提供,证明代表人身份信息);
(七)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4日提供,证明其具备相应检验测试资质);
(八)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仪器设施清单原件1份(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4日提供,证明其已配备相关仪器设施,建成实验室检验测试的项目);
(九)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2022年12月监测报告发放登记列表1份(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4日提供,证明其开办实验室检验测试的项目及承接业务情况);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2021年版)复印件(节选)1份(2023年8月31日提取,证明当事人实验室检验测试的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一)《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打印件(节选)1份(2023年9月4日提取,证明该企业产业体系类型属鼓励类);
(十二)举报信打印件1份(2023年8月31日提取,证明当事人被投诉举报情况);
(十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广西普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4日提供,证明其已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表);
(十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201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2023年9月11日提取,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做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
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65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提出减免处罚的申辩意见:一是积极努力配合执法和检查工作,接到责改通知后积极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二是猪场受三年疫情和市场大环境影响,公司经营困难;三是希望能酌情考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我局告知的罚款数额已对你公司配合调查、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态度、企业类型等予以相应裁量,同时因你公司是一家向社会提供包括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等技术服务单位,自身却未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制度,并在开展环境监视测定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另案处理),影响恶劣,理应严惩。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需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取值2;(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取值1;(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取值1;(4)排放污染物类别: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取值3。2.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2。3.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取值-2;(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自然人,裁量等级取值-2;(5)产业体系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责令你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线)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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